根据2023年湖南省计划任务,我局于2023年11月2日对娄底市娄星区彭记鲜厨餐饮店抽检的“鲈鱼”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不合格项目为:恩诺沙星μg/kg;标准指标:≤100;实测值:249;单项判定:不合格),和“青辣椒”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不合格项目为:噻虫胺mg/kg;标准指标:≤0.05;实测值:0.11;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信息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样品信息栏显示:
样品名称:”鲈鱼“ 样品名称:”青辣椒“
样品类型:食用农产品 样品类型:食用农产品
样品来源:外购 样品来源:外购
样品属性:普通食品 样品属性:普通食品
购进日期:2023-11-2 购进日期:2023-11-2
单价:33元/kg 单价:7元/kg
抽样基数:2.3kg 抽样基数:5kg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侦查处理情况。2023年11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抽检不合格的”鲈鱼“的《检验报告》和”青辣椒“的《检验报告》依法送达娄底市娄星区彭记鲜厨餐饮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经检验不合格的食品相关产品,分析原因,查找问题,制定整改措施。
(二)产品控制情况。经查,抖客网,当事人被抽检的不合格食品为”鲈鱼“和”青辣椒“,于2023年11月2购进鲈鱼2.3kg和青辣椒3.5kg,至2023年11月30日该不合格批次的”鲈鱼“和”青辣椒“已全部用于制作菜品使用完。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2023年12月7日,我局以对其进行立案侦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10.3元;3.处罚款5000元。合计罚没款5110.3元。
(四)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娄底市娄星区彭记鲜厨餐饮店收到《检验报告》后,积极查找了问题原因并做出整改:1.查验供货商资质;2.做好原材料进货查验、台账登记制度;3.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相关要求经营本店。
娄底市市监局
2024年2月20日
原标题:【娄底市市监局关于食品安全抽检检测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24号)】 内容摘要:根据2023年湖南省计划任务,我局于2023年11月2日对娄底市娄星区彭记鲜厨餐饮店抽检的鲈鱼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 ... 文章网址:https://www.doukela.com/xuetang/268128.html; 免责声明:抖客网转载此文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的观点和立场。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如果您发现网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作品,请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会及时修改或删除。 |